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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办案责任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819    更新时间:2018/7/5

 

定人办案责任制

 

  为进一步规范鉴定人办案纪律,确保鉴定案件客观、公正、科学,提高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司法鉴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案件受理程序规定》受理案件,严禁私自或不按程序受理案件;

  二、司法鉴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案件检验鉴定程序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工作,坚决杜绝因主观过失导致鉴定的不规范甚至出现错误结论的情况发生;

     三、严禁私自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接触,接受其好处等;

    四、严禁将案件秘密泄露给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联的人;

    五、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禁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六、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鉴定人应享有以下权利:独立鉴定权、了解案情权、参与诉讼权、人身受保护权及获得报酬权。 

(二)鉴定人应享有以下义务:一是根据庭审需要,鉴定人有义务说明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理由。二是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根据案件需要,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其鉴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官的询问,否则,其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三)鉴定人必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拒绝鉴定的责任。负有鉴定义务的鉴定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作鉴定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二是超期鉴定的责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应对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超期的,应对超期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错误鉴定的责任。如果鉴定人在工作中出现错误可以进行更换,所做出的鉴定结论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赔偿并建议取消鉴定资格。四是拒绝出庭作证的责任。要求鉴定人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对鉴定人资格年检为不合格,保留鉴定资格一年,连续三年年检为不合格,建议停止执业资格一年。四是完善鉴定人回避制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法定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案件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鉴定人应当回避。六是非法鉴定无效规则。即违反诉讼程序的鉴定结论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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