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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技术案件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947 更新时间:2018/7/5
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技术案件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技术人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检验鉴定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技术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处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估制度,通过对本处办理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核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案件、界定差错案件并确定差错案件责任。
第三条 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 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四条 本处设立案件检查评价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
(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决定案件质量等次;
第五条 质评小组组长由技术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评查方式及评查范围
第六条 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七条 对进行技术鉴定的案件实行常规评查:
第八条 对自侦部门要求提供司法会计检察和进行文正审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第九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逐件重点评查
第四章 评查方法
第十条 质评人员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根据评查要求做好评查案件的记录工作,切实做到一案一登记。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应当做好详细记载。
常规评查
第十一条常规评查工作全年随时进行。
第十二条 常规评查案件,应当根据被评查案件的类型,分别制作评查登记表,明确检查项目,并根据该项目在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确定扣分标准,根据扣分的幅度确定办案的等次。
第十三条 常规评查案件,对错误的认定,应当由质评员提出初步意见,报评查小组讨论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质评办讨论认定案件存在错误后,应当制作案件错误责任表,填写错误等次、错误事由、认定理由,交责任人和办案组。
第十八条 责任人和办案组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质评小组;如责任人和办案组在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对质评小组认定的错误责任没有异议。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评为优秀等次:
(一)委托程序:委托单位按照《委托鉴定书》设置的内容逐项填写了委托书、记载被委托的单位、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单位公章。
(二)受理程序:技术部门接受委托后,严格按要求逐项填写技术部门统一规定制作的《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有程序审查意见、技术条件审查意见和领导批示。
(三)发文程序:有发文稿子及签发人签名。
(四)鉴定资格:所有案件的两名鉴定人都是取得了高检院颁发的鉴定资格证书。
(五)鉴定人数:每件鉴定案件都有俩人签名。
(六)序言部分都有委托单位、委托时间、送检人、送检材料、鉴定及检验要求、与案情有关的相关专业内容叙述清楚、语言通顺。
(七)资料摘抄部分写明资料种类、出具日期、摘抄内容与该案专业内容及鉴定目的相适应。
(八)检查、检验内容完善且针对性,方法科学得当,描述和记录用词规范,应案件要求应附照片及其他材料都全部照办。
(九)分析说明、论证观点明确,论据充分,用语规范,分析有逻辑性,引用标准准确。
(十)结论与论证相符,结论定性准确,描述规范,简明扼要。
(十一)有两名鉴定(检验)人签名并盖章。
(十二)有制作日期。
(十三)页眉完整:写明xx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xx检技鉴[]×号,司法会计(文件检验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十四)页脚完整:写明校对人、第×页,共×页。
(十五)鉴定用章:鉴定专用章盖在鉴定文号处。
(十六)错、别字:没有出现错别字。
(十八)归档:技术案件已按年度进行归档。
(十九)归档资料的完备:归档卷面、委托书、受理登记表、文书副本、签发稿、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检验鉴定图片、检验工作底稿记录及检查与讨论记录等材料齐备。
第五章 质量责任的划分
第二十二条 常规评查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被评为不合格承担责任; 复核人员对其在案件对其在鉴定过程中造成的错误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的下列错误,除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外,相关人员亦应承担责任:
(一)因提供证据不全,造成案件结论不准确的,委托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因技术部门不具有鉴定能力进行鉴定的造成错案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三)因承办人使用证据不当,造成作案,复核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评查结果的运用及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一)对常规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进行年度通报;
(二)对专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专门通报;
(三)对优秀案件进行年度通报;
(四)对评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随时通报。
通报结果纳入本院对技术工作目标考核和鉴定人的考核评价。
第五十三条政治部、纪检部门、监察室应当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决定及被检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案件评查工作中确定的优秀案件,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分别作出奖惩决定。
第五十四条 政治部、纪检部门、监察室应当将评审小组的意见决定奖惩决定记入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档案,作为考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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