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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孜州纪委派驻州人民检察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062    更新时间:2018/7/4

 

中共甘孜州纪委派驻州人民检察纪检组

 

履行监督职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共甘孜州纪委驻州人民检察院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纪检督察机制,加强对州人民检察机关党组和领导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检纪检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州纪委、州监委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化“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紧盯“关键少数”,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突出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纪检组对州纪委负责,在州纪委直接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向州纪委报告工作。

第四条 纪检组依照党内法规制度,根据州纪委授予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手段和途径,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监督遵守党章党规和党的团结统一情况,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核心,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情况。重点监督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关于“不准”“严禁”“反对”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二)对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情况的监督。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州委指示精神,高检院、省检院重要工作部署,工作条例及规范性文件等贯彻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及严格执行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等议事的规则;

(二)对驻在部门落实议事规则及各项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定和贯彻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所做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履行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系,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及成员和中层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三个直接分管”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中央、省、州委以及上级检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检察官选任、干部任免、招录遴选、考核表彰等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修缮工程、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重大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设立、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进行监督。

(一)监督驻在部门“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二)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检有关规定情况,

督促驻在部门领导下基层从简开展调研;督促驻在部门干部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督促驻在部门严格执行州委办、州府办印发的“两个规定”等相关制度。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监督。

(一)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廉洁准则》、《处分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情况;

(三)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四)监督员额检察官履行“单方退出”承诺情况。

第十一条 对检察人员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承办州纪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三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中层干部和基层检院的述责述廉述职会、全院工作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等全委会议。    

(三)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本院检委会,视情况可列席检察长会议。

第十四条 通报主要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上报中央、省、州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就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向驻在部门通报检察人员违纪情况,要求驻在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时进行整顿、整改;

(四)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纪检组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提出重要工作建议意见。纪检组收到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后,应会同驻在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存在违反政策法律情况;

(二)权力配管是否合用,监管制约措施是否有效;

(三)程序设计是否科学学规范,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审查提拔任用干部。

(一)程序审查,审查驻在部门提拔任用副科级干部是否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凡提四必” “三个不上会” “两个不得” “五个不准”的要求;

(二)提出意见,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任免,应当报请州纪委同意;

(三)作出廉政鉴定,驻在部门拟选拔任用副科及以上干部,党组讨论前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纪检组的意见,由纪检组出具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况意见后,方可提交党组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在高检院、省、州检院部署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 提醒、查阅、复制台账资料。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组可要求驻在部门提供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第十九条 提醒、约谈、函询、诫勉、通报。

(一)提醒,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工作要求,并进行廉政提醒;

(二)约谈,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检纪处分的,纪检组长或前组长与相关人员及责任领导谈话,强调纪律和责任,限期整改;

(三)函询,对反映驻在部门党员一般性、轻微性的问题,以及反映问题笼统或臆测性,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要求相关人员做出口头或书面解释或说明;

(四)诫勉,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存在轻微性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作出纪律处分的,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要求诫勉对象立即改正错误。

(五)通报,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信访监督。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党员的控告、检举,以及州纪委、州政法委信访转办件;

(二)受理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的申诉;

(三)经批准,办理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检查工作。

(四)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告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纪律检查。

(一)经州纪委的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下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按规定和程序向相关党组织寄送违纪的党组织、党员的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开展问责。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6种情形之一的,建议机动问责,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州纪委。

第四章 自身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纪检组应当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内务监督条例》、《中共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规则》,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二十四条 对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的职责的纪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组织处理。

(一)参与驻在部门重要会议时,对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告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的问题线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纪检组决定初核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检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的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对纪检干部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并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的,以违法违规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赃物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驻在部门所有党员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驻州人民检察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中共甘孜州纪委驻州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201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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